问题四:申办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申请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须符合《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 19号)第六条关于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具备条件的规定。具体包括: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3)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4)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5)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6)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等。
此外,跨地区信息服务申请者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具体包括: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设立一个以上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须控股51%以上);2)对于已经取得某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ICP经营者,并已跨地区开通信息服务业务的,还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两个以上物理服务平台接入公用通信网提供信息服务。但对尚未开展相关信息服务的申请者,可无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