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效期届满要继续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办理继续经营需提交下列材料:
Ÿ 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继续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和理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未开通城市若在一年内无法全部开通的,应申请保留已开通和一年内准备开通的业务覆盖范围);
Ÿ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Ÿ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Ÿ 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Ÿ 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业务经营情况总结以及下一步业务发展计划;
Ÿ 近期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的有效复印件或本公司编制的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Ÿ 各地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经营许可证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及下一步备案工作计划说明;
Ÿ 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如为子公司,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及下一步分支机构设立承诺;
Ÿ 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