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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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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日期:2006-12-28 14: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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