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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获证公司许设立分子公司并备案么?

 

问题七:获准跨地区经营信息服务业务的公司,必须在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经营该业务吗?经营者必须向业务覆盖范围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吗? 
答: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跨地区信息服务经营者应在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经营当地业务;且在各地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前,须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
同时,考虑到信息服务业务形态的特殊性,本着“与时俱进、为经营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原则,信息产业部视情况允许跨地区信息服务经营者在满足各服务器平台接入点所属城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前提条件下,申请按大区制方式管理,即参照国家关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规定将业务覆盖范围分成若干个大区,在每个大区须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即大区分支机构),负责本大区范围内各地的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经批准采取大区制管理方式的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各地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前,须由大区分支机构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备案材料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
附:国家关于行政区域的划分(中国行政区划网 www.xzqh.org.cn):
华北区: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山西省   内蒙古自治区东北区: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省  华东区: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中南区: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西南区: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西北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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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日期:2006-12-28 14: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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