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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经营主体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7、经营主体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办理经营主体变更需提交下列材料:
Ÿ 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合并或分立、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变更的情况及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
Ÿ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Ÿ 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Ÿ 如果公司是申请业务经营权转移,请提供新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概况及新公司的股东情况(股东为自然人的请提供其身份证有效复印件,股东为法人的请提供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Ÿ 如果公司是申请合并、分立或股东变化的,请提供变更前后公司章程复印件,有新增股东的请提供新股东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若为自然人则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Ÿ 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网络建设现状及发展规划;
Ÿ 如果公司是申请业务经营权转移,请提供新公司近期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有效复印件或本公司编制的近期财务会计报表;如果公司是申请合并、分立或股东变化,请提供原公司近期由会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有效复印件或本公司编制的近期财务会计报表; 
Ÿ 各地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经营许可证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及下一步备案工作计划说明;
Ÿ 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如为子公司,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及下一步分支机构设立承诺; 
Ÿ 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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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日期:2006-12-28 14: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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