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有效期内终止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办理终止经营需提交下列材料:
Ÿ 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和理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
Ÿ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Ÿ 用户善后处理措施报告,内容应包括:对用户采取的善后处理措施;
Ÿ 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Ÿ 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