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口电路 秘书论文 设计应用 手机问答 汽车电子 通信网络 工业控制 家庭生活 嵌入式 模拟技术
电源技术 家庭生活 DSP 商业金融 存储器 论坛新贴 显示光电 计算机 作品展厅 书籍介绍
资料下载 期刊杂志 展会动态 新兴电子 公司汇总 多媒体 软件教程 基本电路 疑问解答 EDA/PLD
    
位置:首页>资料下载>正文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年度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的相应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并将结果报告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进行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其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资费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印章;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上一篇: 第五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下一篇: 第七章 罚 则

来源: 编辑: 日期:2006-12-28 14:39:07

收藏此页到365Key

  Powered By 一起上网络<中国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