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补申请大区制管理方式需提交的材料
(仅限信息服务业务(不含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应该在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覆盖范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但是鉴于信息服务业务的特殊性,允许公司采取大区制管理方式经营跨省信息服务业务(不含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补申请大区制管理方式的公司需提交的下列材料:
Ÿ 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补申请大区制度管理方式的理由,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
Ÿ 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和特别规定事项等附件);
Ÿ 大区管理方案及管理制度;
Ÿ 各地通信管理局出具的经营许可证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及下一步备案工作计划说明;
Ÿ 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如为子公司,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及下一步分支机构设立承诺;
Ÿ 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