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制度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信访制度改革路径的选择,必须立足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出发,把信访工作置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盘之中全面规划。通过提高化解信访难题的能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地表达意志,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考虑到《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1月10日签署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故本文仅从信访工作改革的角度略陈浅见。
一、从三个方面规范信访行为,把信访机构建设成“第二研究室” 当前,无论信访机构、信访人员、具体处理信访事项的基层单位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以新的《信访条例》为指针,全面规范信访办、信访人、基层单位是信访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全面规范,对上是指受理信访事项的信访办和负有解决信访问题责任的基层组织,对下是指信访人员。对信访机构而言,必须改变用非法治的手段处理信访事项的模式;对基层单位而言,必须杜绝不负责任的敷衍、推诿、塞责;对信访人员而言,必须理性、合法、有序、有度地表达意愿。所谓规范,是指用可操作的法律规定,规范信访机构、负有解决信访问题责任的基层组织、信访人员的行为,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作互助。信访制度的改革必须贯彻“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原则,通过信访促使执政党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提高执政的合法性。应当承认,有不少过激的信访行为的出现与受理信访的机关、具体处理问题的基层组织的行为失当具有密切的关系。我们《信访工作中的公众利益表达与心理疏导机制研究》课题组(以下简称“信访课题组”),在上海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的支持下对信访人员和从事信访工作的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在信访人员回答“您遇到涉及法律的问题,不走司法途径而选择信访的原因”时,有19.7%的人回答是“司法部门不公正”、15.4%的人回答是“司法程序太复杂”、17.7%的人回答是“打官司成本太高”、有28.8%的人回答是“信访部门能够解决问题”。我们应当清醒认识到,“有28.8%的人回答是“信访部门能够解决问题”,并不是对信访部门的表扬,这种“信任“的形成至少是在提醒我们,必须从民意表达渠道和反馈制度的制度设计上规范信访工作,明确信访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避免客观上造成信“访”不信“法”的误导。 可以说,信访工作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凝聚人心、巩固执政基础的工作,信访制度本身就是善治理念的初级表现形态,信访制度的改革能否达到善治的标准也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具体考验。善治,既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