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在全市率先全面实现城市化的决定》(xxx发[2005]23号)精神,为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改制为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为“村改居”)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村改居”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按照“管理社区化,资产股份化、发展城市化”的要求,在2004年内全面启动全区22个村“村改居”工作。凡非农业户口已达到50%以上的村,均应启动“村改居”工作,力争在两年内完成我区“村改居”工作。
“村改居”应始终坚持以促进基层民主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1、在原建制村管辖地域内改制设立1个社区居委会的原则。对必须实行分设或合并的,要征得多数村民同意,并报区政府批准。
2、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和集体财产的收益权及处理权归村民的原则。村